尹满华:香港加密货币受法例保障
加密货币是否为「财产」(Whether cryptocurrency is property)? 这问题看似简单,实则非常复杂。
香港《释义及通则条例》将「财产Property」定义为 「(a) 包含金钱、货物、诉讼选择和土地;(b) 由本定义 (a) 段所定义的财产引起或附带的义务、地役权和财产、利息和利润的各种描述,无论是现在的还是未来的释义及通则条例、既定的还是或有的」 (includes (a) money, goods, choses in action and land; and (b) obligations, easements and every description of estate, interest and profit, present or future, vested or contingent, arising out of or incident to property as defined in paragraph (a) of this definition)。那幺,在如此广泛的定义下,加密货币是否「财产」?
2023 年 3 月 31 日,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 Re Gatecoin Limited (In Liquidation) [2023] HKCFI 914(Gatecoin 案)中,香港高院首次裁定「加密货币是财产,能够以信托方式持有」(Cryptocurrency is “property”and is capable of being held in trust) 。
Gatecoin Limited(Gatecoin)是一家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主营加密货币交易平台业务,其平台交易超过 45 种加密货币。Gatecoin 于 2019 年 3 月进入清盘程序,此后不久任命了联合清盘人。清盘人收回了总价值约 1.4 亿港元的加密货币,并根据香港破产法,就二个主要问题向香港法院寻求指示:问题一,加密货币是否由Gatecoin 以信托方式为其客户托管?问题二,加密货币是否属于「财产」?此问题的重要性在于根据香港破产法,清盘人有义务根据公司的清盘令获取及保管公司的所有「财产」。
案件主理法官陈静芬(Linda Chan)表示,在香港,已有多家法院针对加密货币授予临时专有禁令,而没有任何一方曾提出过「加密货币不是财产」的说法。法官表明,香港法院的司法立场与其它主要普通法司法管辖区(包括英国、英属维尔京群岛、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和美国)将加密货币视为「财产」的司法立场是一致的。
根据法院判决书,法官引用了 National Provincial Bank v Ainsworth [1965] AC 1175(Ainsworth 案)中确立的普通法下的「财产」定义来判定加密货币是否构成财产。法官认为,加密货币满足了作为Ainsworth 案定义的「财产」四要素:它是可定义的,可由第三方识别的,具有可由第三方取得拥有权的性质,并具有一定程度的永久性或稳定性 (Before a right or an interest can be admitted into the category of property, or of a right affecting property, it must be definable, identifiable by third parties, capable in its nature of assumption by third parties, and have some degree of permanence or stability)。
因此,法官认为所有满足了作为Ainsworth 案定义的「财产」四要素的加密货币都是合法「财产」。过去,一些普通法系的案例只考虑了某种特定类型的加密货币(例如比特币或以太币)是否落入「财产」的定义范畴。在此方面,Gatecoin 案的重大意义在于香港法院没有区分或特别考虑在 Gatecoin 交易平台上买卖的 45 种加密货币的不同特征。相反,法院统一使用Ainsworth 案的「四要素」判定标准对所有相关的加密货币加以分析,并认定它们均构成「财产」。
西方不亮东方亮。当美国政府频频出台政策,打压加密货币行业发展的同时,香港的加密货币行业发展,却频频迎来利好。
香港要发展含加密货币在内的虚拟资产生态系统,首先须确认产权归属。在Gatecoin 案裁决前,加密货币一直「被认为」是财产,但却没有法理依据支持。现在,既然加密货币为法院认定为「财产」,那幺加密货币就不但享有作为财产的所有法律保障(合法权益),而且可以自由转让、买卖、抵押,拥有者亦可从中获利(合法收益)。
更重要的是,随着法院将加密货币归类为「财产亅,不但为行业释除一些疑问,更凸显香港实施一国两制的独特优势,就是香港在处理加密货币的立场和办法可跟内地迥异,因内地视加密货币为非法集资骗局,不受法例保障。
日期:2023年5月27日
来源:香港经济日报
栏名:神州华评
撰文:尹满华 国际文交所董事局主席